本報訊8月5日,自治區環保廳通報,《自治區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下發,《方案》規範了污染企業搬遷後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土地的開發利用行為,要求未修複的場地不得擅自開發利用。
   隨著新一輪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開始,防止工業企業關停搬遷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發環境事件,成為各級環保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據自治區環保廳污防處負責人介紹,一些涉重金屬、農藥企業,在日常的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對其所在的場地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這些土地如果再次做為城市建設用地開發的時候,可能會對將來居民的健康產生嚴重危害。近年來,寧夏回族自治區積極推行企業入園,這類企業基本集中在工業園區,城區範圍內這種化工、重金屬污染企業相對較少。
   《方案》明確,關停搬遷企業要報當地環保部門備案,確保關停搬遷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或使用,妥善處理遺留或搬遷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待生產設備拆除完畢且相關污染物處理處置結束後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設施。
   同時,要求轄區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污染場地開發建設審批,對於擬開發利用的關停搬遷企業場地,未按有關規定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的、未明確治理修複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流轉;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複的,禁止審批、開工建設與治理修複無關的任何項目。(崔萬傑)  (原標題:污染場地未經修複不得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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